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職業健康體檢發現異常怎麼辦
對於職業健康體檢發現異常需要復查或醫學觀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安排時間讓勞動者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需要進行職業中毒診斷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發現不適合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禁忌症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勞動者在得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出現異常時,應及時進行復查;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的應進行診斷;如果身體情況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應當服從安排,到新的崗位工作。
怎樣利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勞動者健康監護全過程的客觀記錄工會健保資料,是系統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的變化、評價個體和群體健康損害的依據。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用人單位建立和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的職業性有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斷等資料。
職業工會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檔案的復印件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勞動者離開原單位時,應當索要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原件由用人單位長期保存),並妥善保管好健康監護檔案的所有資料,以備發生糾紛後留公所健保作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職業病診斷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工會勞保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職業工會活動勞動者不能提供職業史證明的,可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作為佐證。勞動關系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仲裁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用人單位自認的材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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